7321com必赢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(以下简称函授站)的监督与管理,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,保证教育质量,根据教育厅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函授站,是指学校在山东省省内设置的函授站。
第三条 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、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的机构。
第四条 函授站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,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校与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(以下简称设站单位)签订的建站协议。
第五条 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,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,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备案
第六条 学校设立函授站需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、人才培养需求和学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;
(二)严格控制函授站数量。人口较少的市只设置 1 处函授站,人口较多的市设置 2—3 处函授站,在全省设立函授站总数不超过 25 处;
(三)与我校合作的函授站原则上不得再与其他同类院校合作。
第七条 设站单位设立函授站需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设站单位应当是普通高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,具备法人资格,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
(二)有连续或者隔年报考的生源;
(三)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体、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及专职管理人员队伍;
(四)能提供固定的、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;
(五)教学场所符合安全、消防、卫生等有关方面的标准和要求;
(六)能提供或者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。
第八条 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。协议主要有以下条款:
(一)函授站名称、地点和办学条件;
(二)开设专业名称、培养目标、层次、学制、招生对象、招生人数、招生范围、发展规模;
(三)学校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、权利、义务;
(四)函授站站长、副站长及工作人员;
(五)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;
(六)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;
(七)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;
(八)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。
第九条 学校新设立函授站,自函授站设立之日起,30 日内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备案材料:
(一)学校函授站备案函;
(二)学校设置函授站的可行性分析报告,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函授站设置标准等材料;
(三)学校与设站单位协议书;
(四)设站单位法人登记证书、办学许可证,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、学历、职称证书等复印件;
(五)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、租赁合同,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;
(六)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。
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函授站,学校于每年 12月底前,向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文件和变更材料。
第三章 职责与教学管理
第十一条 学校对所设置的函授站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、政策;
(二)组织实施教学辅导,保证教育质量,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;
(三)制定函授站教学和管理等规章制度,并监督、检查执行情况;
(四)学校派遣教师面授课程和通过网络视频教学等形式开展的函授课程,不低于教学计划开设课程总数的80%;
(五)每学期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评估,根据检查或者评估结果改进教学工作;
(六)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,安排工作,交流经验,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;
(七)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。
第十二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:
(一)协助学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;
(二)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;
(三)承担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,做好教学管理工作;
(四)及时、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;
(五)协助学校聘任辅导教师并做好管理工作;
(六)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,帮助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;
(七)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、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、建议;
(八)建立健全行政、教学辅导、后勤、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,使管理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;
(九)协助学校做好考试组织工作,严肃考风、考纪;
(十)协助学校做好学费收缴工作;
(十一)严格执行学校和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,定期检查各项工作,主动配合学校、省教育厅或者受委托的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做好函授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;
(十二)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向学校报送年度自查报告;
(十三)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。
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:
(一)向函授站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方针、政策;
(二)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;
(三)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,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条件;
(四)负责函授站正副站长、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人员配备和工资待遇;
(五)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。
第四章 经费管理
第十四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,由设站单位提供或者筹集。
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财政、物价部门政策规定收取学费。
第十六条 学校和设站单位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,合理确定学费分成比例。
第十七条 函授站的经费,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招生、教学、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五章 检查、评估
第十八条 学校将定期对函授站进行评估检查。对评估成绩优良的函授站将予以表彰。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站,学校予以撤销:
(一)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;
(二)不能保证教育质量的;
(三)函授站擅自以7321com必赢名义独立办学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;
(四)违法或违反上级规定的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7321com必赢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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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1月21日